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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疫情期间企业如何用工?这篇文章帮你解答

2020-11-17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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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发展困境。政府也颁布多项措施,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

如何根据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逢逢律师从劳动用工管理、税务、用工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与分析。

疫情期间企业缴纳社保如何“减负”?

严重困难企业 可申请缓缴

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疫情期间关于假期、加班与工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等有特殊政策和规定,企业应该学习和掌握,以适用解决疫情期间面临的各种劳动用工管理。比如:

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由于疫情的影响,各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都承受着不同程序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为解决企业社会保险费压力,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地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通知》同时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企业财税方面如何“减负”?

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为企业减负、金融、财税、稳岗等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多方面的政策措施,建议企业尽快掌握适时适用,以解决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比如:

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条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月6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成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20条措施》)。

《20条措施》在支持各类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方面,对达到防疫条件、安全复产复工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政府将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20条措施》在着力稳定居民消费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方面,通过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休闲娱乐、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康体美容及相关制造行业资金负担,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年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减半。由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物业,鼓励商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企业租金。各区(市)县可对减免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在税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四川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的实际困难。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

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20条措施》在延期缴纳税款方面,要求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企业如何用工?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用工

陈逢逢介绍;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20条措施》之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为稳定企业对外合作关系,对于已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切实履行困难的,可以根据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暂时不能履行等情况,协商选择有利于解决双方目前困难且予以接受的解决方式。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明确答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一致解除、终止或变更合同;对于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中止、暂缓履行,待疫情缓解或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造成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摄影 王欢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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