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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女员工泄密获罪!借调监管部门工作 偷拍机密文件毁前程

2020-11-17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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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商中国

本想悄悄告诉一个人,却成了铺天盖地,尽人皆知!银行女员工在借调监管部门期间,偷拍资管新规机密文件,以为悄悄发送给好友,只有你知我知,谁知竟成了天下皆知。 这位借调到监管部门工作的银行80后员工,本来可以有着大好前程,谁知却葬送在“泄密”里。

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2月,在银监会借调工作期间,原廊坊银行员工李某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照并发给原单位同事。最终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获一年有期徒刑。

隐去“机密”字样,拍照外传《指导意见》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出生的李某(女)研究生毕业后,自2011年7月开始,就在廊坊银行工作,2016年6月至12月被中国银监会借调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工作原因继续借调至2017年2月底。

据李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她在银监会借调期间,负责法规部日常文件的处理工作。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附件是要求他们提出意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长达六七十页,李某经申请将文件打印了出来。

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通过微信和原单位(廊坊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聊一些工作,并告诉郑某央行近期可能会出台对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郑某问是否有文件,李某说有文件,且是涉密的,不能外传。

郑某说他个人学习一下,于是李某拍照之后,通过微信点对点发送所拍照片。一共拍了三十多张照片(总共大概七、八十页),发给了郑某。这份文件第一页的左上角有机密的字样,李某知道这份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

据李某证言,其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后来她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类似的照片,因为与发给郑某的特别像,于是其就把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发给了郑某,问他怎么回事。郑某表示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只是把文件照片发给了廊坊银行总监费某一个人,并没有发给别人。

两三天之后,郑某再给李某打电话,说费某让金融市场部的人学习过这份文件。

“涉密信息”在微信群疯狂扩散

回过头看,原来在李某把图片发送给郑某之后,这份当时尚不能公开的秘密文件,就已经开始了不受控制的疯狂扩散之路。再来回顾下泄密路径:

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李某将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用手机对文件中的36张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郑某。

郑某看过之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研究机构员工翟某。

2017年2月21日7时03分许,翟某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2017年2月21日8时41分许,“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文件名为《20170221资产管理办法》并发回“晨会小群”。2017年2月21日9时08分许,翟某将该文件回发到“固收共进会”微信群。

2017年2月21日9时22分许,“固收共进会”微信群成员,民生银行总行投资管理中心员工雷某将该文件发送到“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2017年2月21日9时42分许,“投资管理中心”微信群成员北京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彭某军,将该文件发送到“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投机小分队-A9俱乐部”群成员罗某随将该文件发送到“奔跑吧兄弟”微信群。

最终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记者获悉后,给央行发传真申请采访。

法院指出,上述泄密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书,证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扫描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材料泄露后,可能造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将国务院有关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决策过程及政策意图公开曝光,打乱金融工作部署,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秩序;

二是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政策酝酿过程中的分歧和政策意图提前传递给金融市场,可能加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或利用“新老划断”的政策空间规避监管,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加大未来政策实施的难度,应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被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时强调过保密教育,不过还是做出了上述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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