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教师地位 是否可以这样做?
拿一个区县的教体局系统,和同区县的公安局、财政局等系统对比。
首先,教体局和大部分的中小学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领导关系!而是中间隔了一层各乡镇的中心校,以前叫教办室。
这个教办室,有全乡镇所有中小学的人事调动权、财务审查权、业务督查指导权,和一个小教体局权利差不多了。比如,有绝大部分的村小学校长、副校长、校总务会计等中层的任命权,有绝大部分的教师的跨校调动权;各个中小学的财务去当地财政所报账之前,教办室还要对学校的账目进行前置审查盖章;其他业务上也执行着各种督查指导权。
教体局直接领导教办室,公安局直接领导乡镇派出所,财政局直接领导乡镇财政所,所以,教办室和派出所、财政所,理论上是平级的。
由于教办室直接领导各个中小学校,平行来看,各个中小学校的地位比教办室低,当然也就比派出所、财政所、民政所等七所八站的地位低了。学校地位这么低,教师地位自然更低了。
怎么破解?怎么提高教师地位?
我想,提高教师地位,首先要提高学校的地位。设想一下这样改革:要大大削弱教办室的权利,所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命,要和任命教办室主任、副主任、各股室股长、副股长一样,必须由教体局班子来任命。教办室不能具备学校校长的任免权,也不能具备教师的调动权,全部收归教体局。教办室也不能具备对学校的财务前置审批权,和教办室自己去报账的程序一样,学校也直接去财政所报账。
那么,教办室,是不是应该取消呢?取消最好。如果取消不了,那他只能作为教体局的业务督查指导机构,不能行使人事权、财务权。
这样一来,教体局直接领导学校,学校的地位,理论上和教体局各股室、各教办室、公安局各派出所、财政局各财政所同一个级别。学校的地位才能稍微提升一点,教师的地位也自然稍微提升了一点。
不一定正确,考虑的不一定全面,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