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结构层次序数原来这样用才是对的(建议收藏)
日常公文中,一些篇幅较长、内容相对复杂的公文,往往要进行分段编序,这样使公文条理更加清楚,结构更加严谨,内容表达更加明确。当然,受文单位和人员也更容易领会和把握公文的内容和要求,使公文的执行更有效率,更加规范。所以要经常用到。
那么,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编写有什么要求呢?下面结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明确要求及实际运用情况学习。
总要求: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在具体使用时,还需重点把握几点,才不易出差错以及规范使用。
一是跳层。凭自己习惯编序。使用序数很随意,没有序数用词规范的概念,完全根据自己的习惯用法编序,虽然层次的序数数词没有错,但序次却用错了,而往往不察觉,这是没有规范要求和学习的结果。所以建议先“收藏”再看下去吧!要不下次还会按自己的习惯“套路”来。如常见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1”,第三层用“(1)”。这就跳了一层。
二是断层。结构层次序数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层级次序使用,不能越级,不能断层。如从一跳到1,从(一)跳到(1)等都是不正确的。但如果只有二层,在习惯使用中,第一层用一,第二层一般应用(一),但用1,有时也有使用,是允许的。在实际使用中是要加以注意的。
三是超层。公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一般限定为四层,这个规定,是公文长期使用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规定的,就是说,一个问题陈述到第四个层次应能将事情、将问题说清楚了。但在实际使用中,有不少公文写作时,却喜欢“叠罗汉”,在四层基础上,加1),然后又加A、B、C、D,下面再来个a、b、c、d……,也比较常见,但这里要告诉你这样用是不规范的。目前真没有超过四层的认可规范的序数。所以,超过四层就不要再延伸下去了吧。再延伸就显得太零碎了、太啰啰嗦嗦了!凡事总有个度,打个比方吧,如人民币几元、几角、几分数字精确到“分”就可以了吧,“分”后还要计较?就太小气了吧?
四是序数层缺数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在写一般文章时,我们要分层表述时,往往习惯喜欢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或者其一、其二、其三、其四……,此其一、此其二、此其三、此其四……之类,在公文的结构序数规范使用中都是不规范的,应直接使用认可的一、二、三、四……的数词来表述才是对的。
由此可见,在公文结构层次分层中,序数的使用是讲究的,有规定的!但公文写作之道君发现,序数分层使用不规范的现象非常普遍,赶紧“分享”出去,让更多的朋友学习吧;平时习惯于自己分层序数的,赶紧改改吧,或者容易忘记的,先“收藏”本文吧,日后也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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