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帮你搞定公文“文种”选择障碍(值得学习)
公文是公务文书,公文区别于一般的应用文。公文也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有不同的具体的文体所组成,这种具体的文体,就叫做公文的文种。文种的不同,它所反映的公务活动内容也不同,发挥的效用也不同,写作公文,第一步碰到就是选择公文文种。所以,选择文种,是写好公文的基础,是第一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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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公文文种,它们有不同的作用。不同的文种,其性质不同,不同的文种,行文方向不同,不同的文种,其表达的目的和要求不同,不同的文种,其各自的特点当然也不同。
总之,文种的名称具有概括公文的性质、作用、运行方向,以及制发的目的、要求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在拟制公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准确地选用文种,如果文种名称的确定和使用不当,可能会发生越权的错误,可能会给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工作带来损失,甚至造成恶劣的影响。或者给收发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与不便。因此准确地使用公文文种,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必须要掌握和重视。
那么作为“小白”,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使用文种呢?下面教“四招”实用的区别和判断办法,供参考。
一、必须在限定范围内选择,一文一种。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公文文种已经十分明确,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纪要等十五种。文种名称,确定和使用,必须要按照公文管理,这个规定统一要求执行。
一是不能乱用,乱起名称。这是法定公文,十五种以外的名称,不能在文件头出现。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二是按规定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加以合并。但这种现象目前还是有点普遍。比如一些机关单位在这起草公文中有时还会出现的,比如,“请示报告”,“意见报告”,“告示”等文种,就是把两个不同的文种名称合并起来使用,这种随便给公文文种起名称或合并文种的做法是不严肃的,不合规范的。
二、必须要依据制文机关的权限加以选用,不可以超越职权。法定公文是用来办公事的,而且大部分是党政机关才能使用,大部分的企事业单位很多文种是基本用不上的,也不能使用的,比如“公告”,级别比较高的党政管理机关才有资格使用,其发文机关的级别要求比较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有些单位在行使招生、招干、征文、签字、开业等业务时,也常常喜欢用“公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滥用“公告”的做法,就实质而言,这是一种越权的行为。这里教大家一招很简单的判别和使用方法。机关用“公告”,企业用“通告”,就不会错了。
三、必须要依据行文的关系,行文方向加以使用。这是一种最有效和最常用的判别方法。在选定文总的时候,首先要看一看是“上行文”,还是“下行文”,还是“平行文”。考虑到与收文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如收文机关是上级组织的,只能采用“请示、报告”以上行的“意见”等。向下级组织进行发文时候,一般应该选用"通知”、下行的“意见”、“决定”、“决议”、“通报”等。向平级关系或不相隶属关系行文的时候应该使用“函”等。
四、必须对要考虑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而加以使用。比如向上行文,目的是向上级要钱、要物、要人的,就应该用“请示”,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可以用“报告”,用以向上级反映工作意见的,要求给予支持的,或者向上级要政策、要办法的,不涉及具体事件的,应该用“意见”等。注意,这里要区分“请示”与“意见”的使用不同。仔细体会一下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由此可见,如果你掌握了以上“四种”实用的分别方法,那么你对公文文种的选择就胸有成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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