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号文章配图黑猫警长18次阅读却遭索赔十万 这些侵权都要注意
近日,一位自媒体博主发文称,该博主的同事在微信公众号上转发一篇题为《小时候我们都误会了,这才是黑猫警长单身的原因》,文中配有黑猫警长的漫画图片。因为这篇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这名博主在网上发帖“吐槽”文章阅读量只有18次的,上美厂索赔额度过高,引来网友关注。
在当事人看来,其微信公众号粉丝和阅读量都很少,涉事文章经过6个月的传播,也只有18次阅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天价索赔未免狮子大开口,有“碰瓷”之嫌。应该指出,索赔10万元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为原告的权利和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则要由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去年,同样因为有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曾将温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2万元。
在本案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已于近日撤诉,赔偿也就不了了之。但是,这起事件还是给广大自媒体敲响了警钟: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自媒体公号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不论阅读量为多少,都已经构成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公号的粉丝数量和阅读量,只决定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并不会改变侵权性质。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不少企业和个人都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不过,许多公众号的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和法治思维,依然像使用个人微信那样去经营公众号,看到感兴趣的就随手转发。据该博主介绍,其前同事就是因为自己小时候喜欢看《黑猫警长》,于是便转载了这篇文章,殊不知已经构成侵权。
同样是转发,微信个人用户和公众号的性质却大不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般来讲,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可以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而公众号面对的是不确定群体,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轻松获得其传播的信息,这种发布行为应该属于受著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一旦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年来,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成为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开展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微信公号转发黑猫警长被索赔10万元,是一堂法治公开课。广大自媒体经营者应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版权意识,拒绝使用未经允许和来源不明的作品,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延伸阅读:
微信公众号歪读“黑猫警长” 被判侵权 上海美影厂一审获赔2万元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擅自使用经典动画形象“黑猫警长”。 “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将运营该公众号的帐号主体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科技公司构成侵权,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这篇公众号,并赔偿上海美影厂经济损失2万元。
“能不能留一个你的电话”“110”……以上对话来自于《黑猫警长2010电影版》。2017年5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截取该电影的上述对话画面,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所附图片5张,其中4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以《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予以发布,文章尾部还附有商业广告推广内容。
上海美影厂诉称,该厂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上述公众号未经同意使用了“黑猫警长”的形象。
经查,该微信公众号由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运营。
在对涉案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后,2017年9月1日,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未出庭应诉。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
上海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影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中所附5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该“黑猫警长”与美影厂享有权利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人物体貌和服饰造型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
该科技公司未经美影厂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美影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科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关于美影厂要求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且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官提醒,本案被告科技公司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呢?法官提醒,《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中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法官强调,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人不在少数,不少人为了推广微信公众号,图文并茂,声像俱全。法官提醒,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文字、音乐、影像、动漫形象等作品,都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并表明已经作者同意,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综合新华网 法制晚报 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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