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1人死亡!霍邱一人被起诉!
被告人邱某某,男, 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上海崇明区**镇**村**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经鉴定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牌号为皖N****3轻型自卸货车,沿崇明区新河镇井亭村为群438号东侧一南北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井亭村为群438号北侧一东西向水泥路路口处,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周某甲由西向东骑驶的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周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1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