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以为有《借条》一定能追回借款!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凭证,也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凭证。以下八种情况,债权人仅凭借条追债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一、借款用途不合法
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债权人明知债务人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例如:
1.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而出借,即使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借条的一切形式要件,如果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2.明知对方犯罪后逃跑而资助,涉嫌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构成共同犯罪。
二、诉讼时效经过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三、借贷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四、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视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而定。
五、借条形式的其他“欠款”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债权人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债务人还钱,如果债务人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债权人应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仅有借条,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法院难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但能够认定是真实存在的欠款,以其实际法律关系,主张债权,例如因货物买卖,欠付货款,本应出具《欠条》,但出具了《借条》,以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处理,而非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六、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而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仅有借条,不能有效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
七、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如果债权人主张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自愿给付,法院也不干涉。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36%的利息绝对无效。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当事人表明签署了借条,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实际上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在实际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综上,借款能够追回,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必须合法。
二、借款事实发生的时间,必须在三年内。(或者最近三年有追索借款本息的证据,以阻断诉讼时效经过。)
三、借条真实、合法、有效。
四、借贷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借款必须实际支付。
六、约定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