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被诬蔑 李晨被诋毁 杨紫被恶搞 明星的名誉权该如何保护?
原创文章,侵权必究。
大诗人李太白在《蜀道难》一文中曾称,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而今蜀道变了模样,天堑变通途,似乎再不可能有更难的事情了。
世事变幻,沧海桑田。人的力量可以无限接近于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改造和建设更好的家园。但人的力量也可以轻易就摧毁一个明星,打垮一个偶像。
相较之于普通人而言,明星偶像们具备更高更广泛的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其名誉也比常人更高。而一旦名誉受损,其所遭受的创伤,面临的后果,也比普通人要严重百倍甚至千倍。
但现实情况里是,普通人可能并不在意名誉权的损害问题,大抵没多少人知道自己,也不值得为了无甚利害的名誉费力劳神。但明星不一样。明星的名誉好坏往往直接决定了一个明星、一个偶像在社会大众心里的地位,甚至直接决定了明星的经济效应和前途命运。于是,明星们对于名誉权被侵害往往非常看重。
但是,侵害明星名誉权的现象有所缓和了么?
近期的名誉侵权事件
仅仅是最近一段时间,明星名誉权被侵害的事情就已经不少见了。
1)轰动一时的肖战“227事件”
事件的前因后果网上已经烂了大街,正反的观点依然还在碰撞。但核心的问题,即同人小说的是否侵害肖战的名誉权问题却很少有人提及。按照目前肖战的社会影响总体评价被降低,被黑,被攻击的现象来看,该小说可能涉嫌侵犯肖战名誉权的可能很大。
但事件并未就此结束。
2020年4月21日,肖战工作室忽然发布声明,正式对某些网民侵害肖战名誉权的事件作出回应,并声称已采取了法律措施。坊间一片哗然。
肖战工作室的声明。图片来源于网络。
看来,对于肖战先生名誉权的侵害事宜,截至目前依然没有停止。
2)李晨名誉权维权一案败诉
就在不久前此事也引发了大量轰动。
因为一篇已被法院认定侵权的文章,被娱乐大V李季委先生转载,造成了李晨名誉受损、精神受到影响,李晨及其团队果断采取了法律措施。但一审判决,最终驳回了李晨的起诉。
判决书公布之后,网民立刻开启了对于李晨的各种嘲讽。似乎法院已经帮助他们实锤了“渣男”的认定。对于很多网民而言,这无异于一次网络的狂欢。
李晨微博已明确表态案件已经上诉。
在二审判决出具之前,一审法院就公布了判决书,本身是否恰当我已在其他文章中作了分析,不再赘述。仅就网民的无脑攻击来看,侵害李晨名誉权的事情依然在发生。
3)小雪杨紫的名誉权被侵害
由于部分网民在互联网上肆意对杨紫进行指责,并恶意就杨紫的照片进行P图并进行传播,客观上对杨紫本人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
此事件也引发了一众网民对杨紫的各种不负责任的声讨和戏谑。一时间,杨紫的名誉受损严重。
杨紫方面已经委派律师进行正式的维权。
而这已经不是杨紫第一次名誉权受损的事情发生了。对于明星的名誉权进行侵害,似乎在网络上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鲁迅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人有一个臭毛病,那就是爱看热闹,而且是不好的热闹。比如某某人做了好事,没人喜欢看。但若是某某人出了丑、倒了霉,一时间便能够传遍天涯海角,而且传播的时候还会添油加醋的“美化一番”,要显得自己比别人更加能耐。
也正因如此,网络上对于明星的名誉权进行侵害的事情,一直在大量发生着,丝毫没有减弱的态势。明星的名誉权,显然已经成为明星偶像们的阿喀琉斯之踵。
侵犯明星名誉权为何如此多发?
我们可以发现的是,现而今几乎所有的侵害明星名誉权的事件,都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那么,为何在互联网上,会有如此之多的侵害明星名誉权的事件呢?
笔者以为,理由无外乎几下几点:
1)网络空间给人造成的虚幻的安全感
如果是传统的面对面相处方式,人面桃花相映红,绝大多数人不会对对方肆意指责、甚至批评谩骂。但到了网络上,很多人会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反正是在网上,使用的虚假的网名,使用的是网吧的公共电脑,别人不可能知道我是谁。所以,即便做了出格的事情,也找不到我头上要我负责。
这种依托于虚拟空间的安全感,本就是无中生有。依据现在的网络技术,定位一个使用者本就易如反掌。而依托这种虚假的安全感进行非法侵害,显然是不可取的。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使用者却是真实的
2)网民对于侵权行为的意识不足
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是,我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极其淡泊,权利意识更是聊胜于无。不注重自己的权利,自然也就不会注重别人的权利。很多网民在对明星进行侮辱谩骂诋毁时,尚且以为自己只不过是做了些评述,说了些真话,讲了些事实,以为自己是在八卦、娱乐,根本不觉得自己是在侵权。不知者不罪,那早已过时了。
殊不知,没有事实根据的谩骂,就是恶意的中伤。在法律上,依托于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都只不过是不被采用和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以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攻击别人,早就超出了娱乐的正常范畴,踏入了侵权的领域。
杨紫的此次被侵权,就是源于网民的P图
3)网民的无脑和不理智行为
明星有千万个,但是娱乐圈的蛋糕只有那么大,因此明星之间的竞争时刻存在。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明星钻研演技、用心制作好的作品,促进娱乐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但是很多网民站队明显,比如张三的粉丝认为自己明星好,便对李四进行恶意的诋毁。似乎,打垮了李四,自家的偶像张三就可以出人头地了。
这是多么狭隘和无知的心理。明星的火不火,根源在于其作品的好坏,而不是其竞争对手的多寡。所谓厚积而薄发,唯有如此,才能酝酿出好的作品。而一众粉丝,却极其无脑和不理智的贬低对手,谩骂他人,明面上是维护自己的偶像,其实是将偶像拖下了水。
肖战事件中,有很多人都认为肖战是被不
4)网络媒体、平台的监管不当
由于侵害名誉权的形式,或者是恶意的攻击言论,或者是恶意的图片篡改,或者是恶意的视频传播。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离不开网络媒体平台的帮助。按道理讲,网络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在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允许相关信息被公开发布。
但实际上,很多互联网媒体、平台为了博得眼球,吸引注意从而获得暴利,选择性的忽视了监管环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网民的侵权行为采取了放纵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其实,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民的侵权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漠视自己的主体责任,纵容用户侵权,本就是一种过错。
李冰冰也是名誉权被侵害较多的明星之一
5)侵害名誉权的违法成本太低
按照我国法院目前的主流观点,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网民的侵害明星名誉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般为赔礼道歉,并赔偿一些基本的损失。比如,在李冰冰起诉浙江南巢燕贸易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一案中,法院判决南朝燕公司赔礼道歉三日,并赔偿相关损失35000元。
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
驳回的李冰冰的请求是在全国公开的报纸上进行道歉,以及大约27万元的相关损失。大多数法院的判决都是类似。即在侵权人自己的媒体上道歉即可,并赔偿极低的损失费用。该种违法成本,根本起不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违法成本如此低廉,也让很多人更加肆无忌惮的开始侵权。
其他原因,诸如明星的忍让、社会的纵容等,由于在推动侵权现象的过程中作用并不明显,故此不再单独陈述。
维护名誉权,我们应该怎么做?
切实做好维护明星名誉权的工作,需要的不光是明星个人的努力,作为普通人,作为法院,作为网络平台,都应当采取行动。
1)明星之路—为权利而斗争,明星应主动维权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指出,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对自己负有的最大义务。当明星的名誉权被侵害时,选择忍让,选择息事宁人,只会让侵权者更加恶劣;唯有选择斗争,才能从根源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扬汤止沸不若釜底抽薪。明星们应充分重视自己的名誉权,充分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当抵制成为风尚,不法侵害自然就会逐渐消亡。
偶像在聚光灯下闪耀,也不应忽视权利的
2)媒体之路—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
众所周知,在任何一家互联网服务的媒体、平台上发表图文、视频的,均需要经过平台的审核。对于审核不通过的,是无法公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即法律规定的网络媒体平台的侵权责任在于教唆或者帮助,即鼓励、诱导用户发布侵权文章,或为侵权文章提供技术帮助、传播帮助等。而没有提及平台媒体的监管责任,略有遗憾。
实际上,应当强化监管责任。网络媒体平台作为大型的互联网传媒公司,具备普通人所不具备的多种资源优势,客观上具备能力对文章的是否侵权作出初步判断。允许侵权文章在平台发布,只能说明平台审查不严格,或者是存在一定的纵容。故,此种监管不利必须予以改变。
媒体平台要负担起充分的社会责任。
3)粉丝之路—粉丝也好,吃瓜群众也好,应冷静客观追星
拥有一个好的偶像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通过偶像的奋斗历程,学习到人贵自立的优秀品格;通过偶像的影视作品,获得良好的生活体验。但反过来说,任何一个偶像,拥有理智的粉丝,也是一件莫大的幸福。
偶像出演了好的影视作品,粉丝捧场送上真挚的祝福;偶像事业遭受打击,粉丝不离不弃给予最大的鼓励;偶像遭受侵害,粉丝站在一起提供最强大的后援团。粉丝和偶像,恰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追星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应当做到理智、客观,不盲从、不偏信、不暴戾、不乖张。偶像是用来欣赏和维护的,不是用来代替生活全部的。对于偶像的一举一动,喜欢也好,不喜欢也罢,都是追星过程中的点滴幸福。逐优恨劣,往往会心生怨愤;心生怨愤,则导致恶语中伤;恶语中伤,则引起水能覆舟。此恶性循环,不可取。
追星,务必要冷静客观。不做偶像的拖油
4)法律之路—法院的裁判不应对明星苛责过分的义务
因为是公众人物,因为是大明星,所以法院在审理明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时,或多或少会对明星有一些过分的义务性要求。
比如在李晨起诉李季委一案中,法院就认为李晨作为明星应当对公众的评论具备一定的容忍度;在李冰冰起诉南朝燕公司一案中,法院就认为李冰冰主张的损失应当以普通人的预见为准,而不能以明星的角度来计算。
实际上,权利的受害者正是明星们,如果因为明星的身份就对受害者苛责更多的义务,无异于不平等地对明星加以区别,恐怕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另外,虽然是明星,但就法律而言,再大再出名的偶像,也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已。在适用法律上,任何的组织、个人都是平等的,明星自然也不应有丝毫的例外。法不阿贵,也不绕曲。
结语:
虽然主张的是明星们的名誉权侵害,但实际上对我们所有人都适用。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他人对自己的好的、善意的评价,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名誉得到小心的呵护。所以,维护名誉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自己而言,伤敌八百自损一千,实际上也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万万不可取。
法律为每一个人都划定了密闭的权利空间。在个人的世界里行使权利,其边界永远是不得触及别人的权利范围。所以,自由是相对的。作为新时代的我们,还是应当合理的行使权利,充分的尊重自由,追逐偶像,但永远不做对偶像不利的事情,做一个合格的粉丝。
须知,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安分守己才是做人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