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警惕执法不作为蚕食公信力!
8月21号发生的“高铁霸座”事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事件反映了当事男子个人素养的低下,另一方面则体现了执法者的不作为!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当事男并无身体不适,也未饮酒造成暂时精神失控,强行霸占小姑娘的座位,可以断定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但是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乘务人员劝说无效,呼叫了乘警,乘警劝说无果,最后不了了之。那么,乘警作为执法者,有没有执法权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铁道部公安局印发的《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乘警是铁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是铁路公安机关派出的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执法人员。
由此基本判定,乘警具有维护列车秩序的执法权。
而“高铁霸座”事件中,乘警劝说无果,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可否认定为执法者的不作为呢?
作为普通大众,我无权就此问题作出判断,但答案也显而易见。所幸此事仅仅是小姑娘没有要回自己的座位,并没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失。
但是,我联想到了另一个执法者不作为的事件,当事人没有这么幸运。
于欢刀刺辱母者案,执法警察曾不作为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聊城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了侮辱其母亲的杜志浩等4人,随后杜志浩前往医院救治,因失血过多死亡。
在此事件中,杜志浩等11人前往于欢家中向其母亲催债。杜志浩采用了非法拘禁方式,并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将**往于欢母亲脸上和嘴里蹭。路过的工人见此状况报警,但是警察到场后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即离开。于欢呼救无果,而导致了之后刺伤4人的事件。
在此事件中,非法拘禁、性侮辱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有人报警,但是警察对犯罪团伙的行为视而不见,无所作为,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本来作为受害人的于欢,最终却沦为了罪犯!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明显的防卫行为,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幸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为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堵住了悠悠众口。
警惕公信力遭遇“塔西佗陷阱”
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指出,当公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颁布什么样的政策,社会都会给以其负面评价。
各级机关、执法部门都应该以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实中,执法部门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对于同一件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衡量标准。就给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埋下隐患。
例如乡村案件,村民因农田侵地而斗殴时有发生,并有报警现象。一些执法者会将侵地施暴者拘留,也有派出所出警后以调解为主,转交村委处理。如果村委处置不当,不能还被侵地农民公道,不仅村委公信力下降,派出所公信力也被质疑。此后,这个村再有侵地斗殴发生,村民不再报警,对于派出所的政策也置若罔闻,这就说明此派出所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
实际上,“塔西佗陷阱”已经普遍存在,南京扶老人被碰瓷案、李刚儿子开车撞死人紧判三年、被网友戏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纵容的多起未成年施暴案等等,都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及法律的公信力。
守法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无疑是对依法治国莫大的讽刺。执法者不作为,无疑姑息纵容了社会渣滓的丑恶,助长其不正之风,演变为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甚至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依法治国”每年都三令五申,可现实挑战依然严峻。一是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一些方面不能完全体现人民意志;二是执法主体部门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推诿现象存在;三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四是执法者本身法制观念不强,能力不足,执法不力。
乘警执法不力只是诸多违法违规事件的冰山一角,只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愿景,重塑公信力!